【笔记】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二章】
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一、
人们形成科学的基本原理前,早就对自然科学现象拥有了观念。涂尔干认为,用观念代替实在分析现象是错误的。而以往的考察,都只是对自己观念的总结与分析,而不是对事物本身的分析。“(这种)科学是由观念到物,而不是由物到观念。”
它们产生于日常的经验······然而,人关于物的表象,即使在理论上时错误的,也能成功地完成这个任务(实践)。
例如:占星术没有经过科学实证,但是仍然能够指导人们感情纠纷。
带有观念的去研究事实,只是海市蜃楼,永远无法触及事物本身的性质。
涂尔干表示,方术科学研究的用处是其存在理由,因此无法再继续研究下去了,“企图一跃奔向未来”。
炼金术师自以为掌控了化学的原理,便渴望找到点金术;古代道士自以为掌控了药原理,便渴望寻求长生不老之药。
因为科学的思考只是为了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它要求不是让科学的思考做出解释,而是让科学的思考提供解决办法。
大跃进时期,人们以为凭借主观能动力就能够改变事物性质,让小麦稻米多产粮,事实上这种科学是忽视客观规律的方术。
这种观念也可以类比为培根列举出来的:
通俗观念(notiones vul-gares)
源自日常生活经验的普遍性观念,未经科学检验,被社会广泛接受为“常识”。(deepseek解释)
特征:
经验性:基于个体或群体的直接经验归纳(如“人性本善”)。
模糊性:缺乏精确性与系统性(如“社会需要和谐”)。
功能性:服务于实践需求而非真理探索(如“风水决定命运”)。
预断观念(prae notiones)
研究者在科学活动之前已持有的预设性观念或理论框架,常以先验假设形式存在。
特征:
先验性:独立于具体观察或数据(如“经济决定论”)。
系统性:可能形成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如“社会契约论”)。
隐蔽性:研究者未必意识到其存在(如默认“个体理性”为分析前提)。
由于我们感知没有同社会生活建立起相当牢固而直接的联系,所以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极易给我们留下完全没有固定的、虚无缥缈的印象,成为真真假假,捉摸不定的东西。正因为这样,才有那么多的思想家把各种社会组织看成是认为的、甚至是恣意的结合。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我们以观念代替实在。例如,将“家庭”简单理解为“血缘关系的集合”,而忽略其制度性、经济性等客观维度。
由于社会事实的细节难以被直接观察,思想家常将社会组织(如契约、刑罚)视为“人为的恣意结合”,忽略其客观规律性。例如,古典社会契约论(霍布斯、卢梭)假设国家源于理性协议,而非实证分析历史制度。
预断观念通过反复实践(如习俗传承、教育灌输)获得权威性,甚至被视为“抵抗我们的实在”(如“国家主权不可侵犯”的意识形态),实则只是主观建构的产物。
对孔德进化观念的批判
孔德所探讨的社会学只是基于观念的。
但是,假如存在着这种进化,那它的实在性也只是在科学一经成立后才能得到证实。
涂尔干的反论:人类的社会过程为各自独立的,并非单一的线性进化。
所以不能把它们作为同样的个体排列成一个连续不断的序列,尤其不能把它们排列成一个唯一的这种系列,因为社会的相继发展不是以几何直线的形式出现,而更像一颗向四面八方分枝的大树。
对斯宾塞社会进化论的批判
斯宾塞的观念:”一个社会,只有在人人共处并合作的时候才能存在“
对社会的划分:工业社会,军事社会。
非实证性:未检验合作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方术性:以观念代替实在。
虚假经验主义(empirical method):事实的归纳只是补充观念的论据而已。
最后涂尔干补充,现在的社会学家常常使用未经定义的名词做科学推论。
对伦理学的批判
可以说没有一个体系不是把道德看作是内含道德的一切能力的初始观念的简单发展的。这种观念,有的人认为是人生来具有的,有的人则认为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但是,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不论是经验论者还是理性主义者,都认为这种观念是道德领域真实存在的东西。
逐句解析(deepseek)
“可以说没有一个体系不是把道德看作是内含道德的一切能力的初始观念的简单发展的”
含义:所有伦理学体系都将道德视为某种初始观念(如“善”“正义”)的简单发展,认为道德能力源于这些观念。
背景:涂尔干批判传统伦理学将观念而非事实作为研究对象,导致研究偏离实证路径。
“这种观念,有的人认为是人生来具有的,有的人则认为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含义:关于初始观念的来源,存在两种观点:
先天论:认为道德观念是人生来具有的(如康德的“道德律令”)。
后天论:认为道德观念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如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
背景:涂尔干指出,无论先天论还是后天论,都将观念视为道德的基础,而非客观事实。
“但是,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不论是经验论者还是理性主义者,都认为这种观念是道德领域真实存在的东西”
含义:尽管对初始观念的来源有分歧,但所有伦理学体系都将其视为道德领域的真实存在,而非需验证的假设。
背景:涂尔干批判这种观念性倾向,强调道德研究应以客观事实(如道德准则)为对象。
至于法律和道德的一切准则,可以说都不是为自身而存在的,而只是将这一基本观念运用于生活的各个具体场合,并视情况而将它多样化而已。这样,伦理学的对象就将不是一套缺乏实在性的箴言,而是作为这一套箴言的基础和表示这一套箴言的不同运用的观念了。因此,通常伦理学所提出的问题,就不是与物有关,而是与观念有关了。问题是要知道什么是法律观念,什么是道德观念,而无须知道道德与法律本身具有什么性质
逐句解析
“至于法律和道德的一切准则,可以说都不是为自身而存在的”
含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并非独立存在或具有内在价值,其意义和功能源于社会需求与集体意识。
背景:涂尔干批判传统伦理学将道德与法律视为抽象原则(如“正义”“自由”),而非社会事实的反映。
“而只是将这一基本观念运用于生活的各个具体场合,并视情况而将它多样化而已”
含义:法律与道德准则是“基本观念”(如社会整合、秩序维护)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应用,其形式因社会条件而异。
例:禁止杀人在原始社会通过宗教禁忌实现,在现代社会通过刑法实现,但核心功能均为维护社会存续。
“这样,伦理学的对象就将不是一套缺乏实在性的箴言,而是作为这一套箴言的基础和表示这一套箴言的不同运用的观念了”
含义:伦理学不应研究空洞的道德箴言(如“应当诚实”),而应探究这些箴言背后的社会观念(如“信任对合作的重要性”)。
批判:传统伦理学混淆观念与事实,将道德准则视为先验真理,而非社会功能的产物。
“因此,通常伦理学所提出的问题,就不是与物有关,而是与观念有关了”
含义: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变为“道德观念是什么”,而非“道德事实如何运作”。
例:研究“正义”的哲学定义,而非分析法律如何通过惩罚维护社会秩序。
“问题是要知道什么是法律观念,什么是道德观念,而无须知道道德与法律本身具有什么性质”
含义:传统伦理学关注概念的逻辑推演(如“权利的本质”),忽略对法律与道德实际功能的实证研究。
例:讨论“自由意志”的哲学问题,而非实证分析自由如何受社会结构制约
这段太多,就直接用deepseek解释。
原文
“伦理学家们至今尚未形成如下这种十分简单的看法:正如我们对于可感知的物的表象是来源于这种物本身,并相当准确地反映着该物一样,我们对于道德的表象则是来源于我们现行的道德准则的作用本身,并概括地体现着它们;因此,跟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存在着的物体,而不是庶民百姓关于物体的观念一样,伦理学研究的材料是这些道德准则,而不是我们关于道德的粗浅看法。由于没有达到这样的认识,人们就把只能作为道德的未节的东西,即道德在个人意识中持续存在并欲长期留存的方式作为道德的基础了。而且,这种方法不仅被用于伦理学的最一般问题,同样也适用于那些特殊问题。伦理学家由研究一些基本观念开始,转而研究关于家庭、祖国、责任、仁爱、正义这些第二性的观念,但他们倾心思考的依然是基本观念。”
逐段解析与核心思想
1. 道德表象的来源与性质
“正如我们对于可感知的物的表象是来源于这种物本身,并相当准确地反映着该物一样”
含义:我们对物质世界的感知(如视觉、触觉)源于物体本身,并反映其客观属性。
类比:涂尔干以此说明道德表象(如“正义感”“责任感”)同样源于客观事实(如法律、习俗),而非主观想象。
“我们对于道德的表象则是来源于我们现行的道德准则的作用本身,并概括地体现着它们”
含义:道德表象(如“诚实是美德”)是道德准则(如“禁止欺诈”)在个体意识中的反映,而非先验观念。
例:禁止杀人的道德规范通过法律制裁与宗教禁忌内化为个体良知。
“因此,跟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存在着的物体,而不是庶民百姓关于物体的观念一样,伦理学研究的材料是这些道德准则,而不是我们关于道德的粗浅看法”
含义:伦理学应以道德准则(如法律条文、习俗规范)为研究对象,而非个体对道德的主观看法(如“人性本善”)。
批判:传统伦理学混淆观念与事实,将主观表象视为研究对象,导致研究偏离实证路径。
2. 传统伦理学的方法论缺陷
“由于没有达到这样的认识,人们就把只能作为道德的未节的东西,即道德在个人意识中持续存在并欲长期留存的方式作为道德的基础了”
含义:传统伦理学将道德表象(如个体良知)视为道德的基础,忽略其背后的社会事实(如法律、习俗)。
例:康德将“道德律令”视为理性命令,涂尔干则认为其是社会压力的内化。
“而且,这种方法不仅被用于伦理学的最一般问题,同样也适用于那些特殊问题”
含义:传统伦理学不仅在宏观问题(如“正义的本质”)上依赖观念分析,也在具体问题(如“家庭责任”)上陷入同样误区。
例:研究“仁爱”的哲学定义,而非分析家庭结构如何塑造责任观念。
“伦理学家由研究一些基本观念开始,转而研究关于家庭、祖国、责任、仁爱、正义这些第二性的观念,但他们倾心思考的依然是基本观念”
含义:传统伦理学从抽象观念(如“善”“正义”)出发,推演具体问题(如“家庭责任”),始终未脱离观念分析的框架。
批判:这种方法忽略道德准则的社会根源,导致研究空洞化。
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
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社会事实,而只是产生于概念的论调,成为经济学家所理想化出来的一种目的。涂尔干列举了“生产”一词的例子,说明经济学家先创造一个概念的词汇,再对这些概念进行分析,经济学家们使用这些概念来研究。
经济学家应该通过实证先找出所谓的价值的物,再对其分类归纳得出公式。经济学家是先得出结论,再进行科学研究。
伦理学与政治经济学,都是技术部分占优。伦理学没有讨论道德准则本身运作原理,而只是探讨一些抽象的概念。而政治经济学也同样局限于探讨应该完成怎样的经济制度,而不是经济制度本身的原理。比如有名的供求关系,在后来的经济危机中,并没有像亚当斯密说的那样每个人都做出合理的举措。这些经济学家的思考忽略了自然规律的事实,只是对逻辑推理的演练,公式自然就在社会生活中出错。
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
我们不能先验的知道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各种不同的潮流,而只是沿着潮流上溯到源头以后,才能知道它们来源于什么观念和是否有这种观念。
因此,我们应该使社会现象与在头脑中把它们表现出来的主体分开,而对社会现象本身进行考察。
”一种常规或建制的契约性永远不应该事先规定“
”然而,我们不能全凭自身的经验去观察事实,而且以这种办法观察到的事实也甚少的、转瞬即逝的、变化无常的,以致不能对我们早已在习惯上形成的关于该事实的观念产生影响和发号施令“。当习惯形成的观念没有被制约时,就代替事实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了。
社会学应该摆脱主观阶段,从外部来观察社会事实。
”社会学要快速发展,这种利用现成经验的办法使必不可少的“
二、社会学准则
(一)、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在研究中必须拒绝使用科学以外的和科学所需要而创造的概念。
但是,在社会学上,由于感情的参与,打破这个枷锁特别困难。实际上······我们对于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道德规范形成的观念同它们所代表的客体一样,深深地印在我们的脑中,并具有一种不容反抗的权威。凡与此相反的观点,均被视为寇仇。
比如,一种与人们已经形成的爱国精神或个人尊严的观念不一致的主张,无论它有何根据都会被否定。人们不会承认它是真实的,只会拒绝它,而不让主张者表白。而且人们要为自己辩解的情感,不难提出一些大家难以推翻的理由。这些观念甚至能有一种拒绝接受科学检验的威力。
感情是科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科学的真理的标准。
对社会事实的感情是混杂、不成系统的,认为这种感情优越以脱离科学研究对象的都是一种伪装的经验主义。涂尔干认为这些由宗教道德的特性带来对社会学的影响,最终会从社会学中消失。
(二)、社会学家需要先界说他要研究的事物。
要界定对象的基本定义需要舍弃人们对这一现象观念的一致性,然后确定现象的特点的依据应该是现象的性质的组成因素。
在初期,人们还无法认识到社会事实内部本质。首先要从外在寻找基本定义。这个定义应该包含所有具有这一相同特点的全部现象。
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
社会学需要创造一组术语和概念以区分与现实生活中所使用的概念,避免混淆。
对于定义下的现象的取舍,涂尔干认为必须全盘使用定义了的现象而不能挑三拣四,否则得出的结论是主观的。
道德感的部分扎根于事物的本性的程度不亚于不变部分
不论是旧社会的禁忌还是新社会的法律都服务于社会整合
“在动物学里,不能认为低等动物的特殊形态不如在动物进化系统的各个阶级重复出现的形态更符合自然”
类比:低等动物的特殊形态与高等动物的普遍形态均符合自然规律,道德准则的可变部分与不变部分同样符合社会规律。
批判:传统伦理学将道德准则的“净化”视为进步,涂尔干则认为其仅是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
“前者符合社会生活的可变条件,后者符合社会生活的恒定条件。但无论是哪方面,都不比另一方更符合自然”
含义:道德准则的可变部分(如禁忌的消失)与不变部分(如禁止杀人)均符合社会规律,无优劣之分。
批判:传统伦理学将道德进化视为“进步”,涂尔干则认为其仅是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
病态与常态的统一性
“再则,当这些行为被不当地赋予犯罪学的性质时,也不应该把它们同其他行为彻底分开”
含义:某些行为被错误地归类为犯罪,但不应将其与其他行为完全割裂。
背景:涂尔干强调,犯罪行为的“病态”形式与“常态”形式具有内在联系。
“如果不承认同一种现象有时可以由这一原因引起,有时可以由那一原因引起,也就是说,如果不否定因果定律,那么,以异常方式使一种行为具有了明显的犯罪特征的原因,就不可能与正常方式造成同样后果的原因在种属上有所不同”
含义:同一现象(如犯罪)可由不同原因引起,但其本质相同。
例:极端暴力与轻微盗窃均由社会整合不足引起,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两者只现而有所不同。因此,异常的犯罪仍然是一种犯罪,应该包含在犯罪学的范围内”
含义:病态犯罪与常态犯罪仅是表现形式不同,本质均为犯罪,应纳入犯罪学研究范围。
例:研究极端暴力与轻微盗窃的共同社会根源(如贫困、教育缺失)。
根据外在特征,判断定义现象的统一性,防止谬误的产生。这种定义的方法用于研究的初期,无法让我们真正认识东西,但是可以成为认识事物的手段。
科学需要通过感性材料表达事物本来的概念,而不是人为制造的概念。所以需要创立科学性的概念就要舍弃日常生活中的那些原有的词语。
(三)、在自然科学中只采用客观的感性材料。
一种感觉所触及的现象越固定也就越客观,越能够使我们掌握普遍规律。因为社会生活的特殊性,社会生活时刻受到个体事件的影响,以此方法虽然很难观察现象,但是可以通过已经构造出的结晶化了的社会事实(民俗条文、法律法规)入手。
因此,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思考。
3. 犯罪分类的方法
“要想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该怎么办?这时,必须努力恢复各种犯罪环境下采用的生活方式即职业习惯的原貌,从而认识这种习惯以种种形式反映出来的一切犯罪类型”
方法论:犯罪分类需结合犯罪环境(如职业习惯、生活方式),揭示其社会根源。
例:分析盗窃与白领犯罪的职业背景差异。
“如从风俗和民间信仰入手,我们就得借助于反映风俗和民间信仰的谚语、俗语来进行研究”
方法论:通过谚语、俗语研究风俗与民间信仰,揭示其对社会行为的影响。
例:分析谚语“以眼还眼”对复仇文化的影响。
“研究社会生活就是合理的。因此,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我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对于社会的团结互助及其不同形式和演进,通过表现它们的一系列法律作了研究的。因此,如果我要根据旅行家(有时候是)历史学家为我们提供的文学描写来区别不同形式的家庭并将它们分类,我们就有可能混淆最不相同的家庭形式,把相差甚远的家庭类型归于一类。反之,如果我们把家庭的法定结构,特别是继承法作为这种分类的基础,我们就有了一个虽然使我们不能全无错误,但至少可以避免许多谬误的客观标准。要想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该怎么办?这时,必须努力恢复各种犯罪环境下采用的生活方式即职业习惯的原貌,从而认识这种习惯以种种形式反映出来的一切犯罪类型。如从风俗和民间信仰入手,我们就得借助于反映风俗和民间信仰的谚语、俗语来进行研究。当然,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要暂时把集体生活的具体内容置于科学之外了,而且不管这种内容如何容易变化,我们都没有权利先验地断定它是不可理解的。但是,如果我们遵循具有科学方法的途径,那就必须把科学的根基建立在坚固的土地上,而不是建立在流沙上。必须从最便于进行科学研究的侧面着手研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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